第二十条

有效

台湾同胞投资者和随行家属,以及在本省合法就业的台湾同胞和随行家属,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台湾同胞投资者和在本省合法就业的台湾同胞,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享受有关待遇。

台湾同胞投资者和随行家属,以及在本省合法就业的台湾同胞和随行家属,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在本省医疗机构就诊的,有关医疗机构应当为其报销医疗费用提供便利。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