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第二十条有效台湾同胞投资者和随行家属,以及在本省合法就业的台湾同胞和随行家属,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台湾同胞投资者和在本省合法就业的台湾同胞,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享受有关待遇。台湾同胞投资者和随行家属,以及在本省合法就业的台湾同胞和随行家属,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在本省医疗机构就诊的,有关医疗机构应当为其报销医疗费用提供便利。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6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