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台湾事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税务、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公安等部门建立台湾同胞投资信息共享机制,为台湾同胞投资者提供信息和政策咨询等服务。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6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