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条有效本办法所称的归侨和侨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的范围确定。与华侨、归侨有五年以上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在申请认定侨眷身份时仍保持扶养关系的,应当认定其侨眷身份。侨眷身份不因华侨、归侨死亡而丧失。因与华侨、归侨以及华侨、归侨子女有婚姻关系或者与华侨、归侨有扶养关系而取得侨眷身份的,在婚姻关系或者扶养关系依法解除后,其侨眷身份自行丧失。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6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