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七条有效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本省各类学校,在录取时给予适当照顾;报考侨务主管部门主管的学校或者华侨捐资兴办的学校的,给予优先录取。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6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