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一条有效归侨、侨眷投资开发经营荒山、荒地、滩涂,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副业生产的,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和鼓励,并按照有关规定在资金、技术等方面给予扶助。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6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