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教师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依法提出申诉。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申诉,由教育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受理,受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对当地人民政府的申诉,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受理,对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申诉,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受理;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教育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确定相应的机构或者人员,依法办理教师申诉事项。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