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十六条有效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本办法有关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可对责任人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6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