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教师的医疗享受与当地国家公务员同等待遇。医疗机构应当为教师的医疗保健提供方便。

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每两年组织一次教师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休养。健康检查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