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统筹统建、集资建房以及在经济适用住房中确定一定比例教师住房等措施,改善教师住房条件,使城镇教师的家庭人均居住面积和住房成套率高于当地城镇居民的人均水平。

建设教师住房可以予以减免建设用地费用和建设配套费用的优惠;教师在房改中购买住房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房价折扣优惠。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问题提供必要的条件。

单位向职工出租、出售住房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照顾配偶是教师的职工。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