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广播电视事业的领导,把广播电视事业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投入,加快广播电视工程和设施的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发展广播电视事业的各项优惠政策,积极扶持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扶持加快发展地区发展广播电视事业。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6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