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广播电视事业实行统一规划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省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