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其播映设备,并处以投资总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6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