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设立广播电视台(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设立广播电视台,由当地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级人民政府同意,逐级审核上报,由省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审核并经省有关部门同意后,报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批准;

(二)设立广播电视站,由当地人民政府提出申请,逐级审核上报省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批准;

(三)企业事业单位设立非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站,由申请单位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同意后,逐级审核上报省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