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三款规定,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强震动监测设施的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实时传输监测数据的,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6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