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二章 节能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通过节能审查;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节能审查。但是,国家规定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除外。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6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