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实行落后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淘汰制度和高耗能行业限制制度。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控制高耗能行业产能增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加快淘汰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

未完成节能目标或者未完成落后产能淘汰任务的地区,有关投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暂停批准或者核准新增能耗的高耗能行业项目。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