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