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6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