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管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与管道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信息沟通机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下列材料或者信息:(一)管道中线测量成果表、管道线路带状地形图;(二)管道建设后续问题处理的责任单位、联系方式;(三)管道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四)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或者重新启用等信息;(五)管道建设、保护的其他信息。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6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