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第二条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以及管道附属设施(以下统称管道)的建设和保护,适用本条例。海上管道、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的建设和保护,不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6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