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管道的安全保护设施应当与管道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管道建设使用的管道产品及其附件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