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一条有效管道的安全保护设施应当与管道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管道建设使用的管道产品及其附件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6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