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管道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管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以及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管道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管道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管道工程建设有关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确保工程质量。

管道确需通过地质结构复杂、人口密集、水源保护等特殊区域的,应当提高管道建设标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