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第四章 扶持促进第三十四条有效小型水电企业更新改造发电设施设备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项目改造资金补助。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给予补助。小型水电设施设备更新改造提高水能利用效率达到一定比例的,应当对改造后的全部发电量按照规定提高水电综合上网电价。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6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