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第二条有效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及其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空气能等非化石能源。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6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