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及其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空气能等非化石能源。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