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