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市供水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九条未知(-1)城市供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新建住宅应当按照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的要求设计和建设城市供水设施。已建住宅供水设施,具备条件的应当逐步实施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改造。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