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未知(-1)

城市供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新建住宅应当按照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的要求设计和建设城市供水设施。已建住宅供水设施,具备条件的应当逐步实施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改造。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