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市供水条例/第四章 供水用水管理第二十七条未知(-1)用户在收到供水企业发出的水费催缴通知后,对水费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水费催缴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供水企业提出,供水企业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答复。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