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未知(-1)

供水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及公共宣传平台上公示用水办理程序、服务规范、收费项目和标准,并提供用水量、水价、水费以及相关事项的查询服务,用户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供水企业应当自提出异议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答复。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