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财政拨款或者补贴的建设项目和国家投资的生产性建设项目,其建筑工程应当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属于框架(含框剪、剪力墙、筒体等)结构的,应当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鼓励城市规划区内其他建筑工程和农村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