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十八条有效财政拨款或者补贴的建设项目和国家投资的生产性建设项目,其建筑工程应当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属于框架(含框剪、剪力墙、筒体等)结构的,应当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鼓励城市规划区内其他建筑工程和农村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6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