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第四章 医疗保障待遇第三十一条有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按时缴纳保险费的,自每年1月1日起开始享受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未按时缴纳保险费的,可以在当年补缴其全年个人缴费部分,并自缴费月起的第三个自然月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