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按时缴纳保险费的,自每年1月1日起开始享受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未按时缴纳保险费的,可以在当年补缴其全年个人缴费部分,并自缴费月起的第三个自然月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