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第三章 医疗保障基金第二十四条有效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重新就业的,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依法办理退休手续的,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不再转移。参保人员在同一时期内只能参加一种基本医疗保险,可以按照规定转换不同险种;转换前已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转换接续的具体办法由省医疗保障主管部门规定。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