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第二章 医疗保障体系第十一条有效大病保险对参保人员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按照规定标准予以保障。统筹地区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参加统一的大病保险。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