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第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是同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爱卫会下设的办事机构(以下简称爱卫办)负责爱卫会日常工作。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