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避开行人必经的通道;

(二)设置吸烟区标志、引导标志,并在吸烟区设置吸烟危害健康的警示标志;

(三)放置收集烟灰、烟蒂等废弃物的器具;

(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