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第四章 健康促进与教育第四十一条有效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避开行人必经的通道;(二)设置吸烟区标志、引导标志,并在吸烟区设置吸烟危害健康的警示标志;(三)放置收集烟灰、烟蒂等废弃物的器具;(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