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第四章 健康促进与教育第四十条有效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公共办公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包括电子烟)。下列室外特殊区域禁止吸烟:(一)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少年宫、未成年人教育培训机构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外公共场所;(二)主要为孕妇、儿童提供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外区域;(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区域。禁止吸烟场所和区域,其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禁止吸烟的管理制度,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