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公民应当养成文明健康的生活习惯,讲究个人卫生,规范洗手,适量运动,规律作息,保持室内经常通风。
公民应当尊重他人的健康权利和利益,不得损害他人健康和社会公共利益,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呼吸道传染性疾病或者在呼吸道传染性疾病流行期间科学佩戴口罩;
(二)文明如厕,不随地便溺;
(三)不随地吐痰、吐口香糖;
(四)不违反规定焚烧垃圾,不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等废弃物和排放粪便、污水;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遵守的其他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