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第四章 健康促进与教育第三十一条有效各单位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普及健康知识,增强本单位人员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促进有益健康的行为和生活方式的养成。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开设体育与健康课程,托幼机构应当开展健康常识教育,组织开展各类健康教育活动。学校按照规定配备校医,建立和完善卫生室、保健室等。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