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各单位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普及健康知识,增强本单位人员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促进有益健康的行为和生活方式的养成。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开设体育与健康课程,托幼机构应当开展健康常识教育,组织开展各类健康教育活动。学校按照规定配备校医,建立和完善卫生室、保健室等。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