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第四章 健康促进与教育第三十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普及健康知识和技能,采取针对性措施对重点地区和重点人群开展健康教育。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健康知识公益宣传,向公众提供科学、准确的健康知识,配合做好健康教育工作。宾馆、商场、机场、车站、港口、公园、广场、影剧院、图书馆等公共场所,应当通过设置宣传栏、电子屏幕等多种形式开展健康知识宣传,并适时更新内容。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