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第十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开展卫生创建的基础上,推进健康城市、健康村镇、健康社区建设,定期开展建设效果评价工作。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