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第十二条有效各单位应当建立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确定责任人,完善卫生设施,保证室内外环境卫生达到规定标准,组织本单位人员参加爱国卫生运动,保护和促进单位人员健康。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