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损坏、擅自占用招呼站和便民候车亭等农村公路附属设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承担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职能的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