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未与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变更协议,擅自从事延伸农村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运营的,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承担市辖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职能的机构责令其停止运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