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农村供水工程,是指向农村居民和单位等用水户供应生活用水和生产用水(不包括灌溉用水)的工程,包括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式供水工程。
(二)集中供水工程,是指从水源集中取水,统一净化消毒后,通过输配水管网输送到用户或者公共取水点,供水规模二十人以上的工程,分为规模化供水工程和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三)规模化供水工程,是指设计日供水一千立方米以上或者设计供水人口一万人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
(四)小型集中供水工程,是指规模化供水工程以外的集中供水工程。
(五)分散式供水工程,是指使用和采用简易设施以及工具直接从水源取水,或者供水规模二十人以下的供水工程。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