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供水用水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供水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