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供水用水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城市供水工程管网覆盖农村范围内的供水用水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城市供水管理的有关规定。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