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法治保障第七十七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建立优化营商环境监督员制度,邀请企业经营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和群众代表等担任监督员,对营商环境进行社会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员的监督,对查实的问题及时整改。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七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