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法治保障第七十六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监督。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组织人大代表围绕优化营商环境开展专题调研和视察等活动,汇集、反映各类市场主体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方面落实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工作。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七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