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法治保障第七十四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公共法律服务供给,推动公共法律服务现代化,加快建设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人民调解、仲裁等法律服务资源,以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为载体,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质量和水平。推进川渝两地法律服务资源共建、共享。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七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