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条
有效人民政府与人民法院建立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企业破产过程中信息共享、信用修复、财产处置、企业注销、职工安置、涉税事项、风险防范等事项。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协调解决破产企业的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档案接转等事项,保障破产企业职工合法权益。
企业因重整取得的债务重组收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适用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企业破产过程中,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动解除或者经破产管理人申请解除破产企业非正常户认定状态。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