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服务第五十七条有效本市建立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的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市场主体可以通过线上线下渠道评价服务绩效,评价结果纳入对有关行政机关的目标考核。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